第七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内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土资源综合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部门的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结合本部门的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制定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式;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健全科学、规范的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管理体系。
(三)搜集、整理、提供国土资源统计资料,并对本地区的国土资源形势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
第八条 市(州、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级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建立统一的综合统计台帐,完善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范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管理体系。
(二)按时完成省级或同级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并协助、监督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和建立原始记录。
第九条 按照《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未按规定提供统计资料的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各专业统计部门,在年度考核中扣综合项考核分。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并向上级备案,保持综合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更换综合统计人员,应当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提供统计工作办公设备,给统计人员配备专用电脑。
第十二条 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专业知识和统计专业技术知识,具备国家(或地方)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上岗证,并保证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经费。
第三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在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指标体系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规范、标准、统一的综合统计工作系统。厅信息中心逐步建立利用基础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共享的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系统并对全系统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