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黔国土资发[2006]66号 2006年6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提高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统计在国土资源管理和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的整体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的国土资源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统计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进行搜集、整理、研究、提供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统计信息。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及其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及测绘管理工作的真实情况,开展国土资源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国土资源统计资料。
第四条 国土资源统计体系由省、市、县、乡四级国土资源统计机构组成。各级国土资源统计工作要对上一级管理部门负责,上级统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统计监督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证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调查经费,实现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根据省人民府批准的国土资源厅《三定方案》,厅规划处负责国土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各地、州、市统计工作由规划科负责。国土资源统计分为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综合统计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专业统计工作由各职能部门专业人员负责。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的关系是:"统一归口,分工负责",建立规范的统计工作程序,不重不漏,互为补充。按照《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将所负责的专业统计数据资料进行整理,按规定的时限及时提供同级国土资源综合统计部门;各专业统计在报送专业统计报表时,抄送综合统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