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污染源的全过程监控。2006年12月底前重点污染源排污口、排放简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各城市和污染源集中的县要建立污染源监控网络系统。
(四)加强城市环境保护,改善城市环境面貌
1.治理城市生活面源污染。要通过发展集中供热、供气、改变燃烧方式和燃料结构,替代原煤散烧锅炉、茶炉和营业炉灶,建设烟尘控制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解决点多、面广的生活面源污染。各市(县、区)要对工程范围内的市区及县城,结合现状及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气源、热源建设,制定面源治理规划,纳入“蓝天碧水工程”规划。
--建设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项目,发展城市集中供热。通过新建热源厂或将现有电厂改造为热电厂,解决热源问题,并配套建设供热管网,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得再使用分散燃煤锅炉。在热负荷比较集中或热负荷发展潜力较大的11个重点城市,应根据电力和城市热力规划,结合交通运输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布局等因素,从实际出发合理配置,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高效发电机组,建设大型供热电站。在不具备建设大型发电供热机组条件的地区,要根据当地热负荷的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有充足、稳定的工业热负荷和采暖负荷的地区,原则上建设背压式机组,必要时配合建设大型抽汽凝汽式机组,按“抽背”联合运行方式供热;热电联产项目执行以热定电原则,严禁以热电联产名义在城区及近郊区建设燃煤(矸石)电厂。民用采暖负荷为主、暂不能实行热电联供的城市、县城和乡镇,应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先期建设大型集中供热锅炉房,实行大吨位锅炉集中供热,其中,11个重点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20吨,其它县(市)集中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10吨,且必须做到污染物排放达标。暂不能实行集中供热的分散单位可使用燃油、燃气锅炉或污染物排放达到现行燃油锅炉排放标准的型煤锅炉和粉煤锅炉,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焦炉煤气。
--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焦炉煤气和液化气,发展城市用气,替代原煤散烧。2006年底前完成已规划的天然气输送工程、煤层气利用工程前期准备,2008年底前投入使用。以天然气、煤层气替代污染严重的焦化气源厂,被置换的城市附近的焦炉予以关闭。暂无条件使用天然气、煤层气的地区,要合理规划气源厂,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准备,2008年底前全部建成,2009年投入运行;暂无条件建设集中气源项目的重点城市边缘地带、城中村及县城,要积极采用石油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及型煤等洁净能源。
2.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2006年底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投入正常运行;2007年底前,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建成,2008年投入运行;2008年底前,尚未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城市、吕梁市要同步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并投入运行; 2010年底前,工程范围内其它县(市)要基本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回用设施,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回用率。2008年底前,各城市完成市内污染河沟的治理,有条件的建成生态景观水域。
3.建设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06年底前,11个重点城市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要全部启动建设,于2008底前全部投入使用;2010年底前,工程范围内其它县(市)要完成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
4.控制城市扬尘污染。重点加强料堆、煤堆、渣堆及建筑施工场地等重点扬尘点的封闭、抑尘设施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交通运输扬尘污染,2008年底前所有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特别是运煤车辆,都必须采用集装箱密闭运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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