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保护规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将保护工作的长远目标与近期工作安排相结合,分阶段、有重点、有步骤地对我省具有重大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保护和传承。
(三)实施保护工程。要按照总体保护规划,对处于濒危状态并具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抓紧抢救;对处于濒危状态的民间文化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进行抢救性记录;对珍贵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妥善保管,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同时要大力加强和支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工作。
(四)建立名录体系。各地在普查、建档的基础上,制定评审标准并组织专家委员会科学论证和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遗产名录和保护规划,确定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逐步完善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五)建立传承机制。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传承人等办法,研究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鼓励具有一定影响的民间艺人传授技艺,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保护区域和传承人授予相应称号。
四、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成立省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开展调研,推进《安徽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抓紧做好《全省文物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2010安徽省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法实施文物保护。
(三)加大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逐步使专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实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队伍,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