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各地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分管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各地政府、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按照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追究范围: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1安全生产工作控制考核指标考核不合格的;
2发生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3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4县(市、区)一年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重、特大事故的;
5发生重、特大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6发生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的;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违法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对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五、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提出处分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监察厅及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六、凡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内取消被评为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
七、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负责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