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特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制定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的畅通。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由省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省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
一、督查事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
(四)事故调查处理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五)各地政府、各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对象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行业)。
三、督查工作组织
督查工作由各地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四、督查方式
不定期进行,原则上一年内应不少于4次。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进行督查,本级政府对部门(行业)进行督查。
五、督查情况反馈
督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组织督查的单位应下达督查整改通知书,被督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写出报告。
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写出督查报告,并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省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地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