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等5项制度的通知

  一、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界定:
  重大安全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一)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事故;
  (二)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三)铁路、水运、非煤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道路交通、煤矿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六)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一)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在发生事故后2小时内报出。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同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总工会及省有关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并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人民政府。
  (三)道路交通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火灾重、特大安全事故,由省公安厅上报公安部和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水上交通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由省交通厅上报交通部和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办公室)。
  (五)铁路运输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由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上报成都铁路局和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四、事故报告后,要跟踪事故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