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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等5项制度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依照成都铁路局的授权,负责铁路运输及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运输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保证所辖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其他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管理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和国家财产损失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责任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一、省安委会每季度通报一次全省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内容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
  二、省安委会各主要成员单位、各市(州、地)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送本地、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内容包括:上季度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下季度工作安排等。
  三、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每年6月25日和次年1月25日前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送本地、本部门(行业)上半年安全生产情况和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及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四、省安委会办公室每月15日前编发《安全生产简报》和不定期编发安全生产专报信息。
  五、省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报告全省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会议、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况。省安委会每季度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省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掌握重、特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界定和报告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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