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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等5项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参加事故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提供医疗救护保障,组织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调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所监管企业发生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搞好对企业安全业绩考核。
  第二十七条 省军区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抢险救灾,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省工商局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未经许可审批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活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省乡企局负责全省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乡镇企业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省环保局负责制定环境恢复方案,对事故危害区域大气、水、土壤的监测。参加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地矿局负责地质勘探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质勘探工程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气象局负责对施放气球和防御雷电灾害的安全管理工作。参加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提供预测、预报事故区域的有关气象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全省国防工业企业和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防工业企业和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事故的报告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监管局负责监狱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狱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农机局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管理,农业机械事故的报告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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