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加强对新闻工作的领导,督促新闻媒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省编委办负责研究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为全省安全生产创造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省法制办负责组织起草我省安全生产配套法规、规章草案,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保障,对有关法律、法规执法情况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六条 省监察厅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人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处分决定。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监察,对安全生产执法行为进行监察。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省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撑体系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工作。
第十八条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工伤保险工作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完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并做好认定和鉴定工作。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行为。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大、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将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省水利厅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水利行业专项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厅负责对渔船进行安全管理,渔船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开展渔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林业厅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森林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森林防火专项安全检查,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商贸企业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商贸企业专项安全检查,开展商贸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