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消防专项安全检查;开展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加各类事故抢险救灾,维护现场秩序;定期分析、预测全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六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汽车客运场(站)和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的治理;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制度;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定期组织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和公路建设工程专项安全检查;开展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专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和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筑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建筑专项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建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八条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九条 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旅游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旅游行业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分析、预测全省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十条 省总工会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制度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运行管理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制度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