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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办牵头另定。
  (七)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对再就业重点企业继续给予财政贴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办牵头另定。
  (八)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利用再就业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渝再就业办〔2004〕21号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的政策。
  (九)低保对象就业补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民政局另定。
  (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平台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社区平台建设,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要确保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平台的维护和运行经费。市财政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社区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 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 各级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 各级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财政补助资金分别列入“就业补助”款有关项,并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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