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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四、人才继续教育办法

  (十二)鼓励人才继续学习深造

  1、中、高级人才参加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

  2、鼓励人才参加在职提高学历教育,并切实落实报销学费等有关规定待遇。

  3、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选拔有潜质的公务员公派出国留学。

  4、遵循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组织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参加短期培训。

  5、加强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有针对性地联合举办急需紧缺人才培训活动。

  五、人才公共服务办法

  (十三)建立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不唯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以其业绩、能力为主要依据,进行职称的特殊评审。

  (十四)开展对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服务活动

  坚持定期征集重要职位,开展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信息发布等免费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市人事局的经费预算。

  (十五)高级人才的医疗服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条件比较好的医疗服务机构,为高级人才提供特色医疗服务项目,适应高级人才的医疗保健需求。

  (十六)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

  企事业单位作为用人的主体,应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更新人才观念,加大人才投入,积极主动解决人才的困难和问题,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十七)加强宣传指导,营造良好人才环境

  大力宣传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方面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着力宣传人才的突出业绩,在各行各业人才中树立建功立业的典型和标兵。围绕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举办各种主题、各种形式的人才活动。各级新闻单位、各主管部门、人才所在单位应以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优秀人才的精神风貌和奋斗业绩。

  六、其他事项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追回有关人才经济补贴或奖励金、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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