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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小学知识产权工作的补充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小学知识产权工作的补充意见
(沪教委体〔2006〕28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知识产权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年)》(沪府发〔2004〕33号)文件精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推进上海市中学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体〔2004〕10号),随着学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的知识产权工作,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对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

  对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试点学校的专利申请,市知识产权局除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专利授权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外,对专利代理费用予以一定的专项资助,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申请每项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项500元。

  市知识产权局对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和试点学校申请的有新颖性、实用性且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提供展示、推介、交易的平台,促进学生专利产品的交流和推广,并对相关经费给予一定支持。

  上海市青少年“明日科技之星”评选,列入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重大活动的资助范围,参加评选的专利作品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授权、实审及部分专利代理费用的资助。

  对由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命名的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和试点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费。

  二、加强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工作。

  学校知识产权工作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础,“十一五”期间,为了推进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各区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及少科站的知识产权工作,要鼓励这些单位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申报学校的材料经区县教育局和区县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市教委和市知识产权局同意,由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命名。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试点期为两年,试点期后学校根据试点情况和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评选标准,可提出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由市教委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对达到标准的学校联合命名其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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