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整规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各级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整规工作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重点矿区和关闭矿山的巡查工作。对发现的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及时制止,严厉打击。对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对边整边犯,发生违法行为的地区,上级政府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地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报件。与此同时,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肃查处,公开曝光,确保整治一片,收效一片,教育一片。
四、积极探索,深化改革,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在抓好治乱、治散的同时,重点抓好治本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缩小行政审批范围,加大矿产资源的市场配置力度,大力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与此同时,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各项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矿产资源整合、优化布局方案,促进矿产资源开采规模化,利用集约化,管理科学化,为全面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五、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有关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矿产资源的开发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稀土、钨、锡、锑等保护性矿种、地下热水、采石场、地质勘查项目等专项整治工作。一是要对勘查开采保护性矿种企业的持证、建场、缴费以及产品加工、流通和产量规模等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超能生产、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以及非法收购、加工保护性开采矿产品的行为。二是要严肃查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开办温泉宾馆、温泉疗养院、温泉度假村等非法开发利用温泉资源的行为,以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招商引资名义违规批准勘查、开发温泉资源的行为。三是要加大采石场的整治复绿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的要求,确保到2006年底按计划搬迁、关闭采石场并完成复绿工作。四是结合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大力抓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加大整改力度。企业应在6月底前整改完毕,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