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实施方案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张德江书记提出的“抓认识、抓发展、抓规范、抓发挥作用”的要求,把握原则,突出重点,严密部署,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好贯彻《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可参照以下三个阶段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一阶段:学习调研和自查自检阶段(2006年4月至7月)。学习领会《决定》基本精神,做好宣传;深入各行业协会调研,摸清底数;出台相关政策;公布已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指导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检;全面启动对新成立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阶段:清理整改和重新登记阶段(2006年8月至12月)。制定《决定》公布前已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相关配套政策,包括信息披露制度、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等级评估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等。经整改符合《决定》和
《条例》要求的予以重新登记。
第三阶段:完善提高和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至3月)。对《决定》公布前已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的整改和重新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完善新登记成立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四、正确界定行业协会商会范围
《决定》明确规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其中“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是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主要区别。界定行业协会、商会范围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会员必须是经济组织;第二,会员必须是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第三,行业协会、商会不应有个人会员。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行业协会、商会定义,对《决定》公布前已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重新甄别,明确界定辖区内行业协会、商会,并将甄别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正式发文给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原业务主管单位,以便原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决定》及《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要求进行整改。各地对于把握不准的社会团体,可向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告,或先公布首批无争议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