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转基因生物造成人体中毒、过敏等伤害时,应迅速组织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停止该种转基因生物的试验、生产、进口和销售。
对于同一种转基因生物,若国外发生重大安全问题,应采取应急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停止试验、生产、进口和销售。
5.2 应急解除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需要解除应急状态的,由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省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发生原因、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状态解除后,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对事发区域进行持续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和需求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各级政府在对事件发生的损失、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后,要及时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采取政府扶持、社会救助、税收优惠等有关政策和措施,帮助受灾单位和个人度过难关,恢复生产、生活。
6.2 调查总结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省政府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调查组对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总结,对事件处理经验、防范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总结报告由省政府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总结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各级应急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专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加强培训,保障应急队伍储备。
7.3 经费保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7.4 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