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定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省级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并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3 级别认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分为两类,即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重大事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一般事件由省政府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4.4 信息发布
重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一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内容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级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发布或者散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信息。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一级响应
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较大危险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5.1.2 二级响应
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应立即强制封锁现场 (试验点和研发实验室),销毁试验材料,进行全方位的环境监测,可采取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多种措施。
各级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从事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的单位或个人,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并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当地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转基因生物试验过程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封闭试验区域,对事故点的场所、废弃物、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对试验生物迅速销毁;组织专家查清原由;对周围一定距离范围内的植物、动物、土壤和水环境进行监控,直至解除封锁。对于人畜共患的转基因动物用微生物,应对事故涉及的当事人群进行强制隔离观察。对研发检测试验室作类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