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安全等级Ⅲ的控制措施
采取适当隔离措施,严禁无关人员、畜禽和车辆进入。根据不同试验目的配备网室、人工控制的工厂化养殖设施、专门的容器以及有关杀灭转基因生物的设备和药剂等。
对工具和有关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防止转基因生物被带出试验区,利用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消灭与试验无关的植物、昆虫、微生物及啮齿类动物等。
采取最有效的生物隔离措施,防止有关生物与试验区内的转基因生物杂交、转导、转化、接合寄生和转主寄生。
采取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如利用环境(湿度、水分、温度、光照等)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试验区外的生存和繁殖,或将试验区设置在沙漠、高寒等地区使转基因生物一旦逃逸扩散后无法生存。
严格控制试验规模,必要时可随时将转基因生物销毁。
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植株应当集中销毁,对鱼塘、畜栏和土壤等应进行彻底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生物残留和存活。
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3.2.4 安全等级Ⅳ的控制措施
除严格执行安全等级Ⅲ的控制措施外,对其试验条件和设施以及试验材料的处理应有更严格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及其产品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控制措施,还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的有关规定。
3.3 进口、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
从境外引进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生产和加工原料的,引进单位必须向农业部提出进口申请,填写安全登记表,并按规定进行标识,提供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引进。
4.监测、报告、级别认定和信息发布
4.1 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用和试验状况,确定重点监测区和监测对象,设置环境安全监测点,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控安全事件发生。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或安全事件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区)农业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