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六)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
(八)企业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措施健全,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九)企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十)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十一)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十二)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或与用人单位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
创建活动由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三方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从过去重点抓建制,逐步转向指导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带动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把创建工作作为提升工业园区素质和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协调园区内各企业和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组织创建
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创建标准等,认真组织实施。要督促各工业园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定期到园区指导创建工作,帮助解决创建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及时研究、分析和总结创建情况,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三)组织考评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每年或每两年组织一次“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选。评选工作采取工业园区自荐申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考核审定,定期命名,有进有出的办法进行。对拟确定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名单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由同级三方会议授予“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标牌。对获得命名后发生不符合评选标准之一的或伪造事迹、弄虚作假的,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六、创建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