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6〕790号)
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京发改[2004]2898号)的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法规处 焦京敏; 联系电话:66410884)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京发改[2004]28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负责批准网络终端的设立、撤销以及监督和网络终端操作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三条 市经济信息中心受市人事局委托负责各网络终端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保证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协助市人事局在线监督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立网络终端,按有关要求规范管理网络终端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