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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1.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2.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
  3.原《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4.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5.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行政审批事项4

 
 事项名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设立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
  审批主体:
  1.由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受理,组织专家对项目核心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及项目经济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由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促局、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等部门参加)召开认定会,进行认定。
  审批条件:
  1.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的《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
  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万元(软件产品50万元)以上,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所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医药类项目应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其他项目应出具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5.申报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的应提供项目核准文件。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本委在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上报评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由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告知。

  行政审批事项5

 
 事项名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
  设定依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
  审批主体: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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