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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5.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需提供市信息办审查意见;水利项目需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核收费: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决定: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二: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
  审核条件:
  1.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2. 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3. 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4. 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5. 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6.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
  2.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4.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5.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 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8. 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 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收费: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决定: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三: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审核条件:
  1. 符合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2. 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3. 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4. 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落实;
  5. 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申请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3. 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4. 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5. 需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审核收费: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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