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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包括:
  (一)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开发补助资金。
  (二)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补助资金。
  (三)旅游产品开发补助资金。
  第八条 旅游事业补助资金包括:
  (一)旅游专业人员培训补助资金。
  (二)旅游信息网络建设补助资金。
  (三)行业发展规划资金,用于研究、制定我市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
  (四)其他有助于旅游事业发展的经费补助资金。
  第九条 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开发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第十条 新建和改造旅游厕所,按照评定的星级标准,一般补助1-5万元。
  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补助资金和旅游产品开发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10%。
  第十二条 申请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大连市旅游发展规划及旅游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第十三条 申请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若具有文物性质,应经得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近两年内景点景区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四)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决算报告;
  (五)新建和改造旅游厕所的施工图预算或决算;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
  第十五条 旅游专项资金由大连市旅游项目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区、市、县旅游局)及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市旅游局,市直项目单位可直接上报。
  第十六条 市旅游局根据当年旅游发展的总体规划及旅游专项资金规模,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意见报分管市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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