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6〕28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旅游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旅游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大委发[2005]6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大连市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完善旅游资源规划和布局。
(二)加大旅游产品的开发力度,打造夏季“3S”、冬季“3S”等系列旅游产品。
(三)提升旅游配套设施功能,把我市的旅游设施做精、做优。
(四)加快旅游项目开发建设,逐步形成科技和海洋文化含量高、牵动作用大、游客参与性强、四季皆宜的旅游项目群。
(五)搞好旅游宣传促销,使大连的“旅游城市”形象更加深入人心。
(六)完善旅游商品产销网络,提高旅游业的经济贡献率。
第五条 旅游专项资金包括旅游宣传促销资金、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和旅游事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 旅游宣传促销资金,专项用于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包括:
(一)境内外宣传促销资金,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而组织、参加的旅游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说明会等大型、系列宣传促销活动。
(二)境内外广告宣传资金,用于在境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
(三)旅游宣传品制作资金,用于为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推出的宣传品的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