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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15.加大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引进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吸引、鼓励和支持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三支一扶”计划要求,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就业和从事“支医”工作。对志愿到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和长期坚持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学习进修以及安家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逐步形成吸引优秀卫生人才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事、财政和卫生部门制定。
  16.进一步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各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照规定落实相关经费,为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建立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逐步将农村乡村医生全部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范围,解决其老年生活经济来源问题。
  五、大力开展城市卫生支农服务
  17.进一步加大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力度。深入实施新型卫生支农服务工程,坚持“政府组织、财政支持、辐射镇村、对口帮扶、常驻不走、巡回医疗、确保实效”的原则,组织城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区市、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建立完善巡回医疗制度,从城市医疗机构中抽调医务人员组成医疗队,配备车辆和设备,每月深入到农村开展巡回医疗活动。设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农培训基地,接收农村基层卫生单位的技术骨干来院进行定期进修培训。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中级和副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累计1年” 的规定,每年选派200名左右城市医生到镇(街道)卫生院开展医疗帮扶,并实行包村制度,每人负责2-3个村,定期到村卫生室坐诊;从2006年开始,对新考录的住院医师,在规范化培训期间,要到镇(街道)、村卫生机构工作3-6个月。区市二级医疗机构新进临床医疗专业大学毕业生,需经3年以上规范化培训后再到镇(街道)卫生院服务1年。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新型卫生支农服务工程管理规定,建立调度督查制度,调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力量,明确职责、划分层次,进行管理和考核。政府组织的城市(包括区市)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专项补助,由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发放。
  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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