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城乡规划设计资质。
2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任务与目标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以下简称整治规划)的任务是要根据村庄现状条件采取中心村整治,空心村整理,城中村改造,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性整治等有效形式,对村庄进行科学合理的功能分区,以村容村貌整治,废旧坑(水)塘和露天粪坑治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和私搭乱建清理,建设卫生、方便的厕所,改善人畜混居,硬化村内主要道路,配套建设供水设施、排水沟渠、垃圾集中堆放点、集中场院、集中柴草堆放场所、村民活动场所、公共消防通道及设施,鼓励利用新节能材料,建设节能建筑,发展新型清洁能源等为主要内容进行的整治规划;使整治后的村庄达到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硬化路面符合要求、饮用水质达到安全饮用标准,厕所卫生符合要求,排水沟渠和新旧水塘明暗有序,垃圾收集和转运场所无害化处理,农村住宅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富有地方特色,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医疗文化教育设施建设得到基本保障,农民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农村风尚得到有效改善的目标。
3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原则
3.1 整治规划要以村镇建设规划为依据,密切结合现状、历史、环境、资源等条件,本着突出实效、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特色鲜明、节约土地、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制。
3.2 整治规划要切实贯彻“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以增加村民收入和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发展社会事业,推进村民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
3.3 整治规划要坚持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的原则,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确立村民在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村民自主自愿建设家园的积极性,激发村民自主、自强、勤勉、互助的精神,使村民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村民得到实际利益。凡是村民不认可的项目,不能强行推进;凡是村民一时不能接受的项目,要先试点示范,让村民逐步理解接受。
3.4 整治规划应因地制宜,尊重农村建设的客观规律,以满足村民的实际需要为前提,防止盲目照抄城市建设模式。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凡是能用的和经改造后能用的都不要盲目拆除,不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防止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进。坚持以改善村民最迫切、最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要充分利用自然地理优势,巧于因借,灵活布置,丰富村庄建设的文化内涵,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展现具有浓郁乡土文化氛围的现代化新农村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