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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黑建村[2006]6号)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各县(市)建设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有关规划设计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全省新农村建设,请各地在新农村规划建设中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我们。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设质量,统一整治规划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做好新时期村庄建设规划,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变农村面貌,特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依据中共中央[2006]1号文件、建设部建村[2005]174号文件精神,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镇规划技术规定》和其它相关技术法规政策中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编制,亦可根据村庄实际建设需要适当增减整治内容。
  1.3 本导则适用于中心村,一般基层村可参照执行。
  1.4 本导则所称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相当于《村镇规划编制办法》中的专业规划。
  1.5 未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须在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内容时补充本导则所涉及相关内容。如村庄已编制完成建设规划,但近期建设规划部分内容未达到本导则所规定的要求,须按本导则补充相关规划内容。
  1.6 编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亦应执行国家、省内现行其它相关规划和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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