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有效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的住区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市污染治理等项目;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拆迁引起大量群众上访事件等问题。
(四)个人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和科研成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二)申报管理和管理机构
各地、市(含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含所辖县、县级市、城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申报受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建处。
(三)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3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四)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2.地、市(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提出推荐报告,报送“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报表以书面的形式,文字材料须附软盘,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三份。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10月31日为“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
五、评选程序
1.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2.“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3.“黑龙江省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报单位、项目进行现场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