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
《办法》要求建立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并于每季度末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省建设厅上报(邮箱地址:yly@hebjs.gov.cn)。
附件:1.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六年六月六日
附表1:
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
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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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
├─────────────────────────┼──────────────┤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工程名称: │
├────────────────────────────────────────┤
│工程规模: │
├────────────────────────────────────────┤
│工程所在地: │
├────────────────────────────────────────┤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签 章年 月 日 │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
│签 章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