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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同意抗炎一号注射液、夏枯草注射液继续配制的批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同意抗炎一号注射液、夏枯草注射液继续配制的批复
(沪食药监药注〔2006〕379号)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

  你院《关于继续使用曙光医院抗炎一号注射液、夏枯草注射液的请示》(沪曙医院[2006]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抗炎一号注射液、夏枯草注射液均为中药注射剂,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四)中药注射剂” 之规定,我局不同意上述品种再注册、继续配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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