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土地变更登记内容必须登记在土地登记卡上,以反映土地权利的延续关系。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除房地产项目用地单位以外,因原企业名称注销且地方税务部门出具免税凭证的土地使用权人更名引起的(包括变更前后企业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
(二)因宗地地名变更引起的;
(三)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原宗地四至退进减少土地面积引起的;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土地资产划转调拨等原因引起的;
(五)符合《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土资[2006]55号文件)办理单套住宅及配套非住宅用房继承、赠与、调换手续引起的;
(六)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集体土地资产划转(仅限于纯集体的土地资产)引起的;
(七)因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终止或被依法收回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引起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先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单位或个人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买卖、交换、赠与、析产引起的(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除外);
(二)房地产项目用地单位因股权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人更名;
(三)因企业(纯国有、集体企业除外)合并、分立、兼并等原因引起的;
(四)因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引起的;
(五)集团公司与独立法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的相互让渡引起的;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或者抵债资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引起的;
(七)经批准的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再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到集团成员企业以外引起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先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为国有独资或纯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引起的;
(二)改制企业经土地资产处置后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