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土资籍[2006]4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宗地经设定登记后,因土地使用权改变、转移、终止或土地使用权人更名,土地界址、座落、使用条件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发生错登、骗登、漏登后,而须依法办理的登记。
第三条 土地变更登记必须履行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
第四条 土地变更登记应遵循“内容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变更登记须进行地籍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及土地权属状况。
地籍调查时宗地权属界线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可依据原权属调查成果;若权属界线或部分界线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依法批准的依据重新确权,并由发生界址变化的相邻方指界确认,测绘成果按照登记要求作调整或修改。
第六条 原已登记发证的用途与现行土地分类不一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及《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新〈土地分类〉(试行)的通知》(杭土资籍[2003]17号)文件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