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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加强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全面实施生态省千万亩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水土监督保护,推进生态修复试点工作。建立全省水土保持监测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全省水土保持状况。2010年前,在全省建成15个水土保持示范城市、120条示范小流域、8个生态修复试点县、10个水库库区重要水源地水土保持示范区。到2010年末,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面积比重下降到6.4%。
  (七)生态安全保障和人口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重点抓好一批重点生态安全工程建设。包括城乡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工程;“五江一溪”及沿海、库区、重点干旱片区等洪涝干旱灾害防御工程;生态公益林保护、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江河流域生态林、城市周边一重山森林生态安全保障,城乡绿化一体化、绿色通道、森林“三防”体系等林业生态防护工程;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服务工程;闽东南沿海海洋灾害防治工程;农林水产疫病防治工程;闽东南沿海和闽西部分城市防震减灾体系二期工程;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等,特别要加强对生态脆弱区的保护与综合整治。
  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宏观调控机制。要大力提高人口素质,切实加大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的投入,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促进人口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要积极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把产业规划、就业规划与人口规划结合起来,统筹人口分布与生产力布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配置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基础作用,促进人口与劳动力在地区间、城乡间的合理、有序流动。
  三、围绕保障措施,强化生态省建设的政策、资金、人才和技术支持
  (一)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根据生态省建设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体、具有福建特色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进一步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土地集约利用、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促进节地节水、资源有偿使用及产权转让、环境监察、放射性污染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政策;研究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加强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标准化工作,完善主要用能设备及建筑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和主要耗能(水)行业节能 (水)设计规范。建立和完善再利用品标识、节能建筑标识,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健全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以及开发、推广和使用清洁能源的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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