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分年度实施方案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分年度逐步实施。
1.2006年,对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按现行的一、二、三类杂费标准执行。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2.2007年,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3.2008年,全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4.2009年,执行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中央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
5.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按中央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二)市区和县城城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经费自行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加强领导,确保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对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领导和管理。
按照中央要求,省成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级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工作机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强化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
1.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资金,是专项资金。县级政府应按照改革的要求,落实应承担的经费,并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各设区市政府每年年底要向省政府报告本年度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2.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全部足额纳入县级预算,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