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项目的行政村畜禽养殖户应在总户数的50%以上(每户存栏不少于3头猪单位),建池户不少于总户数的30%。行政村规模较小的,新建户数须在50户以上。使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工程必须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涉及的项目乡镇范围内,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纳入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计划。
(四)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福建省2005—2007年农村沼气示范工程建设任务》(闽发改 [2005]498号,待实施部分)纳入全省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项目县(市、区)在安排项目地点时,对208个省级扶贫工作重点村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涉及的244个村,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应优先予以考虑。
四、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
申报项目应根据上述原则要求和申报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立项申请,并附项目简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政府的财政配套资金承诺证明,以及项目农户向所在行政村提交的申请,经所在设区市审核同意后,于2006年5月上旬前由设区市政府行文转报省农业厅,并附设区市政府的财政配套承诺。申报项目的县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使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在立项申请确定后由项目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二)审批与下达
省农业厅根据上报的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资料,经综合审核评估后,资金来自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环保局和省农办208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用于农村户用沼气工程的,由省级财政直接捆绑到支农专户,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联文批复下达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从省级财政支农专户直接拨到有关县级财政支农专户;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1万口沼气建设任务及补助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农业厅联合行文下达;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安排的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工程项目计划,由省政府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农业厅联文批复下达,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政府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并抄送省农业厅。国债项目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转下达投资计划。
五、管理与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环保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对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检查验收及项目持续发挥效益等提出具体要求。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申报资料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组织灶具等重要设备招投标、技术培训、信息系统建设、编写宣传培训资料等。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全省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想方设法尽力帮助解决,确保全面完成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