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合理的投入机制,发挥国家、集体、农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考虑农民的资金投入能力,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4.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原则。必须实行专业化设计,标准化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必须执行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逐村调研,逐户设计,统一施工。
5.综合配套、讲求效益的原则。沼气池建设要与改厨、改厕、改圈同步进行,鼓励与改路、改水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猪—沼—果”等生态家园模式建设,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使建池农户取得较大的综合效益。
6.严格审批、限期完成的原则。对已批准下达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项目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建设内容与投资规模
(一)建设内容
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沼气池重点推广“常规水压型”、“曲流布料型”、“强回流型”、“旋流布料型”等池型,每口容积在8立方米左右。“三改”应达到《福建省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一池三改”基本要求》(闽农能[2005]484号)规定的建设标准。本工程为新建项目,不包括已建沼气池的配套建设。
(二)投资规模
新建户用沼气池4万口,共需经费12000万元。其中国债项目800万元,省农业厅专项资金 500万元(其中100万元作为培训和工作经费),省发改委专项资金800万元,省财政厅专项资金 200万元,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资金400万元,省农办208个省扶贫重点村捆绑资金400万元,省林业厅专项资金100万元,省环保局专项资金100万元,项目所在的设区市和县配套800万元,农户自筹8000万元。
按照国债项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每口沼气池(含“一池三改”)由省级以上财政给予补助 800元,项目所在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补助200元,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解决。财政补助款主要用于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以及支付技工工资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县(市、区)、乡(镇)政府应有发展沼气的要求,并有一定的配套资金。项目农户应有建沼气池并实施“一池三改”的积极性。
(二)申报项目的县(市、区)必须有充足的沼气建设施工队伍。申请规模为1000口的,必须有30名以上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申请规模为1500口的,必须有40名以上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少于30名的,申请规模不多于500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