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市市政园林局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技人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培养高新科技人才是科技工作的又一重要内容,各单位或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工作,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参与科研工作、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宽松的工作条件,做到人尽其才。
第三十九条 积极申报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局属各单位要建立科技人才数据库,对科研人员的科研特长、科研成果、人才流动等情况进行系统和动态管理。科技人才简况随季报送局科技处备案。
第四十条 局属各单位要将科技人才的科技创新与奖励和晋升挂钩,建立务实、灵活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四十一条 局科技处对科技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提高科技管理人才的科技管理水平。
第七章 对外科技合作
第四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要加强与系统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的横向科技合作,借力、借智、引资。
第四十三条 在对外科技合作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市市政园林局系统利益。在对外科技合作中,原则上应以市市政园林局系统单位或部门为项目主导单位。
第四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科技合作合同应提前征询局科技处意见并报局科技处备案。
第八章 科技推广
第四十五条 科技推广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目的,各单位要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积极将科研成果与本单位或市政园林公用事业的工作实际相结合,把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在市政园林公用领域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的管理模式,建立创新型的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第四十六条 市市政园林局系统科研成果在系统外进行的科技推广,应符合局的有关要求,推广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局科技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