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所有科研项目,除由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直接组织项目鉴定外,项目单位进行项目鉴定,需向局科技处提出鉴定申请,由局科技处会同国家、省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市市政园林局系统内的科技工作人员从事职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取得的科技成果,属市政园林局系统无形资产,归项目所在单位所有。
第二十九条 局科技处与项目所在单位及项目承担人员应积极做好科研成果推广工作,为成果推广和转让创造条件。成果转让必须由项目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局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是进行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科研经费使用实行专款专用。除严格执行计划设立单位的经费使用规定外,各单位必须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最大限度发挥科研资金的使用价值。
第三十一条 以市市政园林局属单位为主申请单位申请的由国家、省或市政府部门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科研经费划入申请单位财务帐户,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掌握,局科技处会同局财务处、审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园林局设立的科研专项经费使用规定,参照第三十一条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科研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应高度重视科研工作,确保立项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或部门要将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局科技处汇报。
第三十五条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并报局科技处备案;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对市市政园林局系统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有关人员,由局纪委监察室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科技奖励
第三十六条 市市政园林局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科技创新,对获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