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其他项目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确立。如市市政园林局属单位与局系统外项目牵头单位共同开展的项目,局属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合同。项目建议书、科研报告及合作合同等项目材料报局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科研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对具有良好资金配套条件的项目优先立项或推荐立项。
第二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项目单位应负责为科研项目实施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要加强计划管理,确保科研计划的严肃性。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项目研究计划,如确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失去研究价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变更或终止:
(一)科技计划项目:按照计划设立部门规定的项目变更程序进行变更或终止,并将变更或终止申请书、变更确认批准文件等报局科技处备案;
(二)行业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条(一)款执行;
(三)市市政园林局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单位向局科技处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由局科技工作委员会审查后,做出变更或终止决定;
(四)自筹经费科研项目:项目单位将项目变更或终止情况说明上报局科技处备案;
(五)其它项目:参照本条(四)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科研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责任,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做好本单位或本部门的科技工作季报报局科技处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结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或鉴定。验收或鉴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科技计划项目:按照计划设立部门规定的验收或鉴定程序进行验收或鉴定,所有验收或鉴定文件报局科技处备案;
(二)行业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本条(一)款执行;
(三)市市政园林局科技计划项目:由局科技处 组织验收或鉴定;
(四)自筹经费科研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局科技处提出验收或鉴定申请,局科技处组织验收或鉴定;
(五)其它项目: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如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与市市政园林局相关的验收或鉴定文件报局科技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