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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市政园林科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市市政园林局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中包含的科研项目):指市市政园林局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设立的科研攻关计划项目。项目主要面向广州市市政园林公用行业污水治理、园林绿化、燃气、供水、市政道路领域建设、管理和服务等环节急需解决的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由市市政园林局在建设项目中提出项目经费申请。
  (四)自筹经费科研项目:指市市政园林局属单位根据单位业务发展需要而设立的科研项目。项目主要面向本单位发展过程中的技术或管理难题。项目所需经费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五)其它项目:指上述资金来源以外的项目,如市市政园林局属单位参与的由市市政园林局系统以外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科研项目等。项目经费由参与单位和牵头单位共同解决。
  第十五条 市市政园林局系统科研项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二)紧密联系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建设、管理和服务的实际;
  (三)具有创新性;
  (四)投入产出合理,市场前景良好或具有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五)可以明显改善市市政园林公用行业的技术状况;
  (六)具有抵御风险的能力;
  (七)项目单位有相应的技术人才保障;
  (八)项目单位具有必要的配套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由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计划设立部门的申报要求组织申报,所有项目申报材料统一送局科技处,由局科技处组织局科技工作委员会进行集中筛选,重点检查项目立题的合理性、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并审定申报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由局科技处集中统一申报。
  第十七条 行业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市市政园林局科技计划项目由局科技处根据局科研专项资金的申请情况,组织项目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 市市政园林局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对由科技工作委员会最后确定的科研项目就项目内容、负责人、项目经费等情况进行七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自筹经费科研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据发展需要自行确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材料报局科技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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