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市政园林局其他业务处室应做好本处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科技管理工作。各有关处室应根据局的有关规定设置主管科技工作的岗位。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设立本单位科技工作主管领导,并明确科技管理工作部门。
第十条 市市政园林局建立科技工作会议制度。局每年召开科技工作会议,对上年度科技工作进行总结和本年度科技工作进行部署;局科技处每季度召开由局属各单位与局有关各部门科技主管领导参加的科技工作联络会议,对科技工作进行协调沟通,对科研项目进度进行检查;局科技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相关单位参加的科技工作协调会,对专项科技工作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市市政园林局建立科技工作季报制度。局属各单位或部门将一季度内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重要科技人才变动情况和科技信息等进行综合并报局科技处,由局科技处进行分析综合后上报局有关领导。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是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建设、管理或服务过程中具有共性、前瞻性和急需攻克的难题进行科技攻关并创造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或软课题研究等。
第十三条 科研是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局属各单位或部门要认真做好科研项目筛选、申报、立项、实施、验收、鉴定及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科研项目按照其资金来源划分为:
(一)科技计划项目:指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或广州市科技局等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计划设立部门提供无偿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开发所需配套资金。这类项目主要为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等基础研究项目。
(二)行业专项科技计划项目:指市市政园林局系统以外的国家、省、市林业、建设、水利或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在某特定领域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主要面向特定领域内的急需解决的制约行业发展的共性难题。计划设立部门提供部分或全部研发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