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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特定政策补助

  2005年1至12月期间,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由企业安置,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有困难的,可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给予社会保险补助。企业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4050”人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的签字名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按季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为“4050”人员所缴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费的60%。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劳动力市场建设补助

  各地用再就业资金建设劳动力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主要用于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方面的补助,不得用于建盖楼房。资金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量。劳动力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网络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五、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拨付

  (一)在同级政府批准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计划及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内,由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再就业资金的用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进行初审后,按季提出分项目的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用款计划经核准后,财政部门按季及时将再就业资金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用途开支。各级财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应按季对帐。

  六、省级分配中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文件下达后,各州市应根据所属县市的就业再就业任务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60日内完成对各县(市、区)的再次分配工作。首次分配给各县(市、区)的资金量,应不少于省分配给本州市资金的65%,其余部分再根据各县(市、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进度和效果,进行追加分配。省级将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州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分配及使用情况。

  七、中央及省属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原则上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计划,所需资金由当地统筹落实安排。省财政在今后安排补助各地再就业资金时,将把中央及省属企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人数一并予以考虑。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中央驻滇企业和省属企业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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