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共服务单位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失业人员,符合再就业政策规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岗位补贴。申请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时,应提供被安置人员的名册、《劳动合同书》或《就业录用登记表》复印件、有本人签字的工资清册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用人单位银行帐户资料。补贴金额按当地最低工资的50?100%,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公益性岗位的特性确定。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予停发,不再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予停止。
(五)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代办服务补贴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各类微利项目的,给予据实全额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符合前述条件的,给予50%(中央财政25%、地方财政25%)的贴息。贴息属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各地按有关规定申报;属地方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同级财政安排的再就业资金直接贴息。
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可按不超过收回到期贷款额的1.5%(担保机构和代办机构不超过1%、经办银行不超过0.5%),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小额担保代办服务补贴。全部由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运作的,按不超过1%补贴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和经当地政府批准代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和妇联组织(履行了放贷考察、审核、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跟踪监管、追收到期贷款等职责)共同进行担保运作的,按不超过1%补贴给担保机构和代办机构(或组织),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全部由上述代办机构或组织进行担保运作的,按不超过1%补贴代办机构(或组织)。信用社区承担上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职责的,参照此办法给予补贴(或奖励)。
(六)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补助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代缴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费和代管理档案服务,可凭被服务人员名册、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提供代理服务协议复印件,向批准从事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15元(代缴社会保险费服务不超过10元,代管档案服务不超过5元),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由财政供养的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不享受此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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