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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新型工业化建设需要,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加快发展烟草及配套、能源、医药、冶金、信息、建材、化工、机械制造、农特产品加工、造纸十大重点产业。各州市对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业企业招用的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强化技能培训的,可择优选定公共实训基地,承担普通职业培训机构难以完成的培训任务。对因实作培训时间长(两个月以上)、实作耗材多导致培训成本较高,职业培训补贴不足以弥补培训成本的,可给予增加职业培训补贴。增加的补贴标准分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增加补贴的总额最多不超过12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180元(增加补贴的总额最多不超过720元),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培训项目、培训成本和培训后的就业率确定。培训后的就业率一般不应低于75%。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创业培训机构,为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凭被培训人员的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培训机构银行帐户资料,向批准其从事创业培训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分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超过1300元,其他失业人员不超过780元,各培训阶段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就业难点地区的加工型企业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失业人员,以及公共服务单位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失业人员,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新招用人员的名册、《劳动合同书》或《就业录用登记表》复印件、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缴费单据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用人单位银行帐户资料。补贴金额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招用人数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就业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工作形式不稳定、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不确定、工作收入不稳定),从事房屋维修、快递搬运、家庭寄托服务、家政服务、保洁环卫、接送幼儿和小学生、洗染缝纫、看护孤老残病人工作以及间断性的其他临时工作,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书面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和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费单据的原件,并如实填报个人收入申报表。经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调查核实出具证明,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获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失业保险金,只保留待遇期;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后不再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予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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