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公益性岗位、劳动力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网络建设补助、小额担保贷款代办服务的适当补助、《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及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并入就业再就业的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地方承担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补助等支出。劳动力市场建设、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补助、小额担保贷款代办服务补助支出,主要从州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解决。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宣传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一)职业介绍补贴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为符合云政发〔2006〕4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可凭职业介绍成功人员的名册、《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等相关的就业证明、被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城镇人员《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件原件、职业介绍机构银行帐户资料,向批准其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季据实结算。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照每介绍成功1人不超过100元,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在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时,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免费公示,不得向城乡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查实有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的,全额追回职业介绍补贴。
(二)培训补贴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机构,为符合云政发〔2006〕4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尚未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职业项目凭《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凭被培训人员的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城镇人员《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证件原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银行帐户资料,向批准其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分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超过800元(含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他人员不超过500元(含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加强对申请培训人员和培训机构的指导,提高培训的针对性、适用性。培训机构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5%(凭《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相关的就业证明)以上的,按其培训合格人数全额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再就业率低于65%的,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他人员参加统一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自行安排参加培训,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再提供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除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外,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过职业培训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务工证件上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