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4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投入,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建立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二)上级财政预算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三)历年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完成“并轨”工作后,按规定并入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四)上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五)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资金。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网络建设补助、《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补贴、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补助、小额担保贷款代办服务补助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各个渠道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应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统一管理,按具体用途分帐核算,并按相关规定的用途使用。
(一)省财政转拨的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