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7月15日,开展第一次集中执法行动。各市、县(市、区)工商局(分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网站。要通过举报电话、12315申诉举报网络、“一会两站”、安排“线人”等广泛收集传销线索。对辖区可能存在传销的场所和部位,如宾馆、饭店,特别是出租房屋进行严密排查,确定重点区域和窝点,重拳出击,成功查处几个传销大要案。在此期间,各市工商局要制定和完善《处置传销突发事件预案》,并报省局备案。
7月16日-7月31日,省局组成督察组,对各地开展集中执法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为迎接国家工商总局的督导检查作好准备。
8月1日-9月30日,各级工商局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根据《
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工商、公安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商务、教育、民政、财政、交通、劳动保障、电信、广电、税务、银监和城市街道办(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查处传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制度。
10月1日-11月15日,开展第二次集中执法行动。各地要在第一次集中执法行动的基础上,再次对易发生传销的场所和部位进行逐门逐户的排查,特别对曾经发生传销的场所和部位,要在不同时段进行反复检查,一旦发现残留的传销组织和人员,要立即组织力量查处。在此期间,要充分发挥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当地政法委提出建议,力争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
11月16日-12月15日,结合《
禁止传销条例》和《
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组织专项集中宣传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打击传销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件。在此之前,各级工商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不间断地大力宣传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重点以及方法、措施等。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工商局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传销的本质及其欺诈性和危害性,澄清模糊认识,坚定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打击传销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克服麻痹、松懈和厌战情绪,树立长期、艰苦作战思想。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省工商局成立由金洪钧副局长为组长,公交、市场、消保、企业、个体、外资等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工商局(分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工商局党组要把打击传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分析形势,研究对策,解决打击传销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打击传销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