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考核指标特别规定)
政府投资性公司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
第十五条 (任期责任书签订程序)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与企业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签订。
第十六条 (动态监控)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由市国资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薪酬与管理
第十八条 (薪酬构成)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条 (基本年薪确定依据)
基本年薪主要根据企业承担的资产、效益和经营管理难度,以及上年度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由市国资委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不可确定因素处理)
因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二十一条 (绩效年薪确定)
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分配系数)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在0.6-0.9之间自行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兑现方式)
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以基本年薪的80%分月预付,年终经考核后,再统一结算支付。绩效年薪列入清算年份企业管理费用,根据考核结果,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经任期或离任审计后,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第一年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