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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制度)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和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与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按照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利益;
  (三)按照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
  (四)按照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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